外资企业(含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销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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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含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销办事指南

【材料清单】一、清算组成员备案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 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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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企业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人民法院根据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的请求解散公司。

【材料清单】

一、清算组成员备案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复印件。

说明:

1.企业通过公示系统线上填报清算组备案信息的,则无需提交上述1-4项材料。公示系统线上填报清算组信息并提交公示后即时完成清算组备案。

2.公示系统清算组信息填报流程及指南请参阅注销平台(http://yct.sh.gov.cn/repeal_yct_portal/)“注销企业业务指南”板块中的“上海市注销企业‘一窗通’网上服务操作指南”第十条相关内容。

二、注销登记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3. 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4.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证明(登记机关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查询到已经完成清税的,可免于提交);

5.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说明:

1.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指根据《公司法》、《外商投资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2.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企业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如企业已通过公示系统线上填报债权人公告信息并对外公示的,则无需提交报纸样张。公示系统填报债权人公告流程及指南请参阅注销平台,(http://yct.sh.gov.cn/repeal_yct_portal/)“注销企业业务指南”板块中的“上海市注销企业‘一窗通’网上服务操作指南”第十条相关内容。

【办理时限】

1. 清算组成员备案,当场办结;通过公示系统线上填报清算组信息并提交公示,当场办结。

2. 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是否收费】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