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公司企业注销流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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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公司企业注销流程指南

注销登记: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 决定注销的文件3. 经确认的清算报告4.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证明(登记机关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查询到已经完成清税的,可免于提交)5.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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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人民法院根据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的请求解散公司。

【材料清单】

一、清算组备案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 清算组成立的文件

3.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说明:1.清算组成立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决议(会议主持人及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定(股东签署),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2.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企业通过公示系统线上填报清算组备案信息的,则无需提交上述1-3项材料。公示系统线上填报清算组信息并提交公示后即时完成清算组备案。

4.公示系统清算组信息填报流程及指南请参阅注销平台(http://yct.sh.gov.cn/repeal_yct_portal/)“注销企业业务指南”板块中的“上海市注销企业‘一窗通’网上服务操作指南”第十条相关内容。

二、注销登记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决定注销的文件

3. 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4.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证明(登记机关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查询到已经完成清税的,可免于提交)

5.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说明: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决定注销文件:系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提交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系公司自行解散的,提交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系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4.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企业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如企业已通过公示系统线上填报债权人公告信息并对外公示的,则无需提交报纸样张。公示系统填报债权人公告流程及指南请参阅注销平台,(http://yct.sh.gov.cn/repeal_yct_portal/)“注销企业业务指南”板块中的“上海市注销企业‘一窗通’网上服务操作指南”第十条相关内容。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合并协议/分立决议中载明接单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办理时限】

1. 清算组备案,当场办结;通过公示系统线上填报清算组信息并提交公示,当场办结。

2. 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是否收费】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