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许可办事指南
一、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或者不能提供证明以上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分类 | 要求 |
1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申请书为格式文本,可从上海市人社局官网www.12333sh.gov.cn——网上办事——表格下载——劳动关系栏目中进行下载。) |
2 | 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已设立公司提供营业执照,筹建中的新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3 | 公司章程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已设立公司应提交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最新公司章程;筹建中的新公司应提交公司筹建期间经出资人签名的最新公司章程。) |
4 |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已设立公司提供最新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筹建中的新公司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5 |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自有办公场地应提交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出具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派遣公司和房东签订的租赁协议和房东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
6 | 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办公设施设备清单可以是公司的固定资产清单,信息管理系统清单可以是公司电脑中的信息管理软件和财务软件清单。) |
7 |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身份证明为公安部门签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含正面和反面) |
8 |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内容需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
9 | 劳务派遣协议文本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劳务派遣协议文本的载明内容需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国家人社部令第22号)第七条所列的内容。) |
10 | 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 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 1 | 纸质 | 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