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作为市监一线执法人员,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国务院公布的新规定,以便及时跟上职责调整的步伐。为适应改革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出台或修订中,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无证经营”的职责也在随之发生变化,以前很多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无证经营”,已经转移到其他部门查处了。

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但是,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附件2第6项取消了“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取消审批后,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督促地方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从管企业改为重点管电影内容,加强完善电影内容的审查制度。未经审查和审查不合格的电影,不准发行、放映,严把电影内容审查关。2.强化市场监管措施,加大对电影内容的抽查力度。3.建立信用体系,实行“黑名单”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擅自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不再具有查处职责。市场监管部门仅可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查处擅自从事电影进口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