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处罚

擅自从事实行国营易管理或者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贸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作为市监一线执法人员,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国务院公布的新规定,以便及时跟上职责调整的步伐。为适应改革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出台或修订中,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无证经营”的职责也在随之发生变化,以前很多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无证经营”,已经转移到其他部门查处了。

未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处罚

根据《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实行国营易管理或者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贸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实行国营易管理或者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贸易,原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但是,根据《对外贸易法》(2016修正)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从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业务的申请,或者撤销已给予其从事其他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的授权。”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未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改由商务部负责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