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加油站”的查处和处罚

对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以及上述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加油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作为市监一线执法人员,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国务院公布的新规定,以便及时跟上职责调整的步伐。为适应改革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出台或修订中,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无证经营”的职责也在随之发生变化,以前很多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无证经营”,已经转移到其他部门查处了。

黑加油站”的查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规定,对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以及上述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加油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规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加油站整治的有关工作。工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无营业执照和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的加油站,严厉查处经销劣质和走私成品油等行为。公安部负责指导和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建设部负责指导和协调检查加油站建筑安全隐患、清理违章建筑。质检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加油机防爆监督检查和计量检定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加油机计量作弊违法行为。税务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加油站偷逃税款行为,落实加油站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规定,监督加油站凭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成品油进项税收(非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会同质检总局、国家经贸委负责抓紧落实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原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

但是,上述两个国办文件,2015年11月27日被《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宣布失效。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市场监管部门已无权查处。

加油站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前置许可)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置许可)。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属于危险化学品。因此,加油站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行为,应由安监部门负责查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规定: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商务部门严格落实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层级,由省级商务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指定部门严格落实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零售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商务部门要将改革前已取得相应许可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指定部门要将行业监管中发现的超经营范围经营企业信息或者无照经营信息及时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

《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要在各地政府统一部署安排下,有序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移交给地市级人民政府,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审批及行业管理工作。要加强与地市级人民政府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实际,留出移交工作过渡期,确保相关工作有序衔接、不断不乱。过渡期内,零售审批管理工作仍按原程序办理。移交工作原则上应在2019年底前后完成。

根据上述文件,加油站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行为,应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其确定的部门(一般为商务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