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管〔2015〕684号)延期通知

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制度,提高建设工程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 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市建设管理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延长《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评估,《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沪建管〔2015〕684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0月31日。

特此通知。


---------------------------------  原规定通知  --------------------------------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制度,提高建设工程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 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市建设管理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制度,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 筑市场管理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评标 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是本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及监督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行为的记录、管理,并配合市建设管理委做好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技术委员会)由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代表组成,负责对评标专家招聘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专家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一)协助对评标专家申请人进行专业水平、评标能力的测试;(二)配合开展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工作;(三)对有异议或投诉的评标项目进行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撑;(四)对直接确定的项目复杂性和专业性进行评估或咨询;(五)其它需要专家技术委员会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的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评标专家实行公开招聘、严格考核、择优入库、动态管理的原则。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当依法、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职责。


第二章 评标专家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从事各类建设工程 管理、技术及经济等方面工作,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入选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评标专家分为:普通评标专家、资深评标专家。 普通评标专家是指在某专业领域的优秀从业者,具备独立


评标能力技术人员;资深评标专家是指在某专业领域内有一定成就的,有扎实的工程技术能力及丰富的评标经验的技术人员。

资深评标专家代表可入选专家技术委员会。 

第九条申请普通评标专家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满足下列专业技术职称条件之一:

        1、具有建设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2、具有3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并具备建设类执业一级注册师或不分级的注册师;


(三)熟悉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政策;


(四)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作8年以上;


(五)有不少于3个所申请专业的工作业绩;


(六)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且能胜任评标工作;


(七)能通过电子计算机完成评标工作;


(八)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取消过评标专家资格;


(九)未在各级建设管理部门中任职。


第十条  申请资深评标专家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满足下列专业技术职称条件之一:


1、具有建设工程类教授级高级职称者;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一级(甲级)以上建设类企业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注册5年以上的建设类执业一级注册师或不分级的注册师;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项目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首位人员。


(三)熟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管理政策及评标实务,有5年以上工程评标经历,且评标经验丰富;

(四)能操作电子计算机系统;

(五)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六)有不少于5个所申请专业的工作业绩;

(七)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八)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取消过评标专家资格;

(九)未在各级建设管理部门中任职。


第十一条  普通评标专家和资深评标专家的入选:


(一)采取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推荐单位应当对申请人填报资料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进行审核并书面确认;资深评标专家可采用举荐方式,举荐人应为资深评标专家,并对申请人的专业水平和评标能力予以确认;

(二)市市场管理总站对申请人进行专业符合性审核;

(三)市市场管理总站组织专家或者专家技术委员会成员对申请人进行专业水平、评标能力等的评估测试;

(四)市市场管理总站对通过审核和测试的申请人提供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评标规范、案例分析等培训;

(五)市建设管理委予以审核;

(六)在市建设管理委门户网站公示评标专家候选人名单;

(七)市建设管理委审批同意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在进入评标专家库前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


评标专家应根据自身专业能力选择评标专业。原则上新入库的普通评标专家评标专业数为1个,1年后符合条件且诚信档案没有不良记录的专家,专业个数可增至2个;资深评标专家评标专业数不得超过3个。工程施工类专业与工程造价类专业评标专家不得兼任。


第十三条市建设管理委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定期考核制度,市市场管理总站每两年应当对评标专家组织一次复验;复验未通过的,经市建设管理委审核,不再入选评标专家库。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取相关学习资料,参加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政策的学习;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与评标的合理报酬;

(四)检举评标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五)因本人工作调动或身体健康原因,可申请暂休、中止参与评标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标活动,并遵守评标场所纪律;

(二)依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主动提出回避:


1、是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有利害关系的;

2、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或有利害关系的(招标人代表除外);

3、所在单位与投标人单位存在控股关系或为同一法人的;

4、所在单位与投标人单位同属于同一集团关系的;

5、持有投标单位股份的(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的少量股份者除外);

6、与投标人等招投标参与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

7、系该项目审核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工作相关人员;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主动接受、协助、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等;


(五)当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称和联系方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主动告知市市场管理总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由本人申请、 单位证明,在一段时间内不参与评标活动(以下简称暂休):


(一)因健康原因,一定时间内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二)因阶段性工作繁忙或工作调动,一定时间内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暂休时间每次不得超过一季度,每年不得超过3次。市市场管理总站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评标专家在暂休期间仍应遵守继续教育、复验等相关管理规定。

1年内评标专家无法参加评标时间超过三个季度的,市市场管理总站应当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评标专家要恢复评标专家资格的,需对其专业水平、评标能力等进行评估测试,评估测试通过的予以恢复;不通过的,经市建设管理委审核,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有下列原因之一,可由本人申请退出评标专家库: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二)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十九条资深评标专家年龄达到70周岁,普通评标专家年龄达到65周岁,身体健康,能继续胜任评标工作的,均可以申请延长评标专家资格。 评标专家申请延长评标专家资格的,每次申请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三次。

资深评标专家年龄达到70周岁,普通评标专家年龄达到65 周岁,未申请延长的,将不再聘为评标专家;申请延长次数超过3次的,也不再聘为评标专家。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


第二十条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是由市建设管理委统一组建,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服务的综合性人才库。


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数据库按评标专家使用范围不同分为普通类评标专家数据库、资深类评标专家数据库。其中资深类评标专家数据库人数不高于评标专家库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一般性项目,除招标人推荐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招标人代表)外,其评标委员会中的其他评标专家应当按以下程序随机抽取:

(一)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保密要求在评标开始前的24小时(远郊区或县为48小时)内(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系统随机抽取;

(二)抽取完成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时通过计算机系统获取。


第二十三条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前款所称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工程是指, 轨道交通(附属工程除外)、深基坑建筑、超高层建筑、大型桥梁、大型场馆、复杂施工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或评标评估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优先从资深类评标专家数据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确认后,可通过应急评标专家抽取系统随机抽取、更换评标专家:


(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需要回避的;

(二)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因健康或其他原因未能出席评标活动的;

(三)请假时间距离评标开始时间少于2小时的或经确认迟到45分钟以上的。


第二十六条  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建立评标专家信息管理系统,并负责系统的筹划开发、运行维护、保密及硬件、软件系统的更新。


涉及评标专家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做好 相应保密等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按各自分工及时采取措施,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市场管理总站。


第二十七条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市市场管理总站应当对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入库条件、入库程序及评标专家库人数进行按需调整。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市场管理总站通过评标活动出勤率、评标情况反馈、评标评估、继续教育等记录评标专家的责任心、公正性、专业水平和评标能力等情况,建立评标专家诚信档案制度。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做好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记录和反馈。


第二十九条评标活动出勤率是指评标专家一年内参加评标活动的百分率,即当年实际参加评标活动次数和当年收到评标活动通知次数的比率。


第三十条评标情况反馈主要反映评标专家在评标会中的异常表现,由招投标监管人员在评标结束后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市市场管理总站反馈。


第三十一条评标评估,是以随机抽取或定向选择等方式确定评估项目,组织相应专业的其他专家及相关行业资深人士等作为评标评估专家,对项目评标的工作质量开展的评估活动。


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制定评标评估年度实施计划。区(县)招投标监管部门、委托管理单位负责对辖区内所监管项目实施评标评估。专家技术委员会对评标评估活动提供支持。


评标评估的结果由市市场管理总站记入评标专家的诚信 档案。


第三十二条评标专家继续教育由市市场管理总站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


专家技术委员会配合做好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撑。


评标专家应当参加继续教育,且有关情况记入评标专家的诚信档案。


第三十三条评标情况反馈、评标评估是对评标专家评审工作的监督,可作为对评标专家进行诫勉、警告等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场管理总站或相关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诫勉:


(一)在评标活动中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的;

(二)在评标活动中不配合身份核验的;

(三)评审意见书写简单,未体现专业性的;

(四)一年内评标活动参与率极低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继续教育的;

(六)因个人信息错误导致影响评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场管理总站予以警告:


(一)一年内被诫勉次数2次以上的;

(二)无故未主动请假的(请假时间距离评标开始时间少于2小时)或缺席的;

(三)在评标现场私自使用通讯设备与外界联系的;

(四)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大声喧哗,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六)私自记录并将评审资料带离评标现场的;

(七)二年内评标活动参与率极低的。


第三十六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管理委核准,暂停三至六个月参与评标活动并予以公示;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终身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


(一)一年内被警告次数2次以上的;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应回避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收受招投标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五)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且无充分理由的;

(六)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七)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的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八)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九)评审意见明显有失公正的;

(十)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一)三年内评标活动参与率极低的;

(十二)其他不客观、不公正,且使评标活动无法进行或影响到中标结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市建设管理委、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评标专家的不良记录除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外,还包括继续教育、复验等未达到相关标准的记录。


第三十九条鼓励评标专家参加应急专家评标、提出有关招投标工作的建议或意见、检举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


普通评标专家诚信档案评价优秀的,且专业能力突出的, 可以优先晋升为资深评标专家;资深评标专家诚信档案评价优秀的可优先申请参加专家技术委员会。


第四十条  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招标人代表为评标专家库内评标专家的,在评标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招标人代表为非评标专家库内评标专家的,在评标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招投标监管部门可通告给招标人所在同级管理部门和纪检部门,并建议不再担任招标人代表,由招标人所在同级管理部门和纪检部门作出相应处理。有违法违规行的招标人代表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鼓励本市评标专家参与外省市建设评标活动,外省市评标专家参与本市建设工程评标活动。


鼓励本市评标专家库与本市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委科技委评审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评标专家的评标工作。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市建设管理委之前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